授课安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。为稳定教学秩序,规范教学管理,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授课任务,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全院专职教师、聘任教师范围内,统筹任课教师课表编排,下达授课任务。
二、学院授课教师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以有利于保证教学效果、有利于学生学习、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为主要原则。在原则上满足学校规定的教师考核工作量、教学专业班级轮流基础上,适度考虑教师对个人授课任务提出的合理要求。
三、济南校区、日照校区按照本办法统一原则、统一排课。以教研室为单位,由教研室主任(负责人)组织协调好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编排。原则上以本教研室教师授课为主,根据实际需求,可报学院统一进行跨教研室排课。根据授课任务需求,学院适当安排符合基本要求,经学院聘任的兼职思政课教师授课。
四、排课流程:课程负责人预排——提交教研室主任(负责人)初审——由教学秘书汇集——提交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——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——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——教学秘书统计总表、公示、存档——教研室存档。
五、学院承担的假期本科生课程授课、研究生授课、继续教育培训授课等教学任务,实行项目负责制。学院研究确定项目负责人;项目负责人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,组建授课团队,报学院批准后执行。
六、学院、教研室应全面了解本学期开课计划,统筹安排任课教师。教师需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排课工作安排,承担相应教学任务,确保各项授课任务顺利完成。
七、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,对已排定的课表,原则上不再变动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,教师个人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学院批准后,报请教务处批准后执行。
八、教师按照课表准时上、下课,不得随意调、停课。确有原因需要调、停课的,按照教务处规定办理调、停课程序,经学校教务处通过后方可执行。调整后的课程授课安排,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、组织教学。不办调、停课手续,擅自调、停课,作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九、任课教师因突发情况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,须告知学院教学秘书。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,暂作缺课处理。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一天内补办有关手续,安排好补课。
十、教学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换任课教师时,须由课程负责人书面说明情况,教研室主任(负责人)初审后,报学院审核同意,由教务处审批后做出调整。如果教师因违反师德师风等规定被停课的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十一、每学期授课、考试结束后两周内,课程负责人撰写授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,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课情况、按教学日历完成授课情况、集体备课情况、教师授课过程中参加培训情况、教师调停课情况、教师听评课情况、考试考务情况、教学档案收集情况等。报告提交教研室主任(负责人)初审,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,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,教研室分别建档留存。教师需服从课程负责人调度,及时完成相关材料整理报送。
十二、本管理办法的制定、修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马克思主义学院。